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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以划拨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处理

日期:2023-10-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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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划拨用途,不能擅自进入市场流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违反了划拨土地用途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是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将其用于出资,将使公司资本(财产)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此时出资人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如果出资人已以上述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已经为其办理了公司登记,法院在审理有关诉讼中,如果土地使用权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可以补正,且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已经补正的,可以认定出资的效力。这里应当注意,能否补正瑕疵的决定权在于土地管理部门和权利负担的权利人,而不是法院,法院的审理是以瑕疵补正的结果为判断前提的。

(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程序。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规定,以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一般有两种途径:由国家收回直接作价出资以及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将土地由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再将其作为资本,投资于公司形成国家股,国家以公司股东身份按国有土地资产所占股份比例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参与分红;而土地使用权资产构成企业法人资产,新设企业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出资,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的,应当由原使用权人与国家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划拨的性质变为出让,而后即可依法进行出资。对此,法院可以责令出资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办理好上述权属变更手续。如果未在该合理出资时间内办完,法院即应认定其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3)土地使用权权利负担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权利负担主要包括租赁权、地役权与抵押权等。租赁权是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取得的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如通行权、汲水权、眺望权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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