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股东会作出的处罚股东的决议效力如何?
答: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对股东进行罚款等的权利。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是属于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发展需要,也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并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就罚款的标准、幅度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股东会对该权利的滥用。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股东会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的情况,其作出的相应决议应属无效。
参考材料:《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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