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雀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长兴雀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立公司)是一家主营非粘土烧结多孔砖(页岩)生产、销售企业。雀立公司为征用土地和扩大投资规模,负债经营,再加上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连年亏损。2015年2月,雀立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被迫停产。雀立公司对外负债高达1亿多元,引发大量的诉讼。长兴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雀立公司的整体资产(不包括110亩无证土地),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两次拍卖和变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债权人以雀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法院对雀立公司的执行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长兴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依法指定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长兴法院在裁定受理后,指导管理人依法接管雀立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财务账册等相关资料,并有序开展债权登记审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安保、追收债权等工作。鉴于雀立公司系执行转破产案件,无意向投资人参与重整,故将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2018年1月11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财产变价方案进行了表决,占无财产担保表决债权总额82%以上的债权人投了反对票,财产变价方案未获通过。多数债权人认为简单进行清算拍卖雀立公司现有资产用于清偿债务,处置时间长、资产贬值大、不确定因素多、各类债权的清偿率低。随后,出资人湖州雀立水泥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要求对雀立公司进行重整。
长兴法院经认真分析综合研判后认为,鉴于雀立公司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均为专用设备,投入成本高且和土地、构筑物形成整体,不能作其他用途和单独变现,简单破产清算资产贬损巨大。一旦直接裁定认可财产变价方案,拍卖雀立公司整体资产,不仅违背大多数债权人的意愿,而且无法达到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的效果。
根据出资人的申请,长兴法院和管理人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招募投资者信息,公开招募雀立公司重整投资人。最终有意向投资人愿意以一次性支付4500万元取得雀立公司重整投资人的资格。在长兴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各方利益主体,经过充分沟通后,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7月2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同日长兴法院裁定对雀立公司进行重整。2018年8月6日,长兴法院裁定批准雀立公司的重整计划。2018年8月16日,雀立公司属于重整范围内的资产全部移交新投资方接管。
(三)典型意义
在雀立公司的财产变价方案未能表决通过后,长兴法院和管理人及时调整审判思路,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努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雀立公司重整的支持,多方招募意向投资人,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得以高票通过。按照雀立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雀立公司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均全额清偿,享有担保物权债权的清偿率明显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到29—31%,比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预估不超过15%)提高近一倍。对闲置多年尚未办证的110亩土地,按照出让协议由当地政府收回另行开发利用,有效盘活了存量资产,为招商选资腾出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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