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一个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5条里面讲到了,通常叫假名冒牌,规定了四种情况:第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第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适用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向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第三是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他人商品。第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任用标志、质量标志等。
第9条也属于知识产权诉讼的范畴,诋毁商誉,也是虚假广告,但是这个虚假广告的目的是诋毁他人商誉。反不正当竞争一共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只有3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司法解释,都不涉及到其他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最常见: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等等。这实际上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也与商标法立法有关系。商标法是在知识产权法当中第一部出台的知识产权法。还有要保护的是商号。
在这种诉讼当中,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举证的责任要证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璜。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就是通常所说的未注册商标,包装和装璜也给予了保护。还有一个要件,要造成和他人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
商业秘密的问题现在也越来越多,未申请专利的一些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第5条通常是未注册的商标,第10条通常是未申请专利的一些技术。如果申请专利就是通过专利法来调整,未申请专利的技术,通过商业秘密来调整,这主要指的是技术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立法。首先确立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第二对商业秘密做了界定。商业秘密的案件,最近几年一直呈上升趋势,但是最后能够打赢的其实并不多,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商业秘密的构成上出现了问题。
第3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包装产品的要求,披露、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这完全是一种合同关系,因为它不是一种侵权的关系,只是违反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不遵守合同,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但是如果按照商业秘密立法,违反了这个约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很重大,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立法上是有问题的。
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很复杂,尤其是很难拿到直接的证据,证明对方盗窃、利诱商业秘密。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别人偷偷的潜入了你的办公室,把图纸之类的都拿到了,然后你把这个过程都录像了,你把这个证据提交到法院非常好。但这种证据几乎是不可能取到的。
其次再有证明被告的产品和你实质相似,如果你证明了这向个,就可以认为被告侵权了。实际上这个概念也是举证责任倒置。接触加实质相似是运用了叫推定法则,立法上也有。在司法实践当中运用推定法则。这是解决原告举证困难的手段,但实际上在实践当中的很多法官理解不了这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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