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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自民法典施行前一直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能否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理由

日期:2023-07-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院裁判观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自民法典施行前一直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能否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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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据此,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争议时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一直持续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理由,有所不当,应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易联联盟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众腾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市易联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众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腾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1)粤03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4月19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易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娟、姚齐,被上诉人众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东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联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众腾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CMLink供应链金融项目服务合同》因易联公司原因未能上线,故开发工作均已暂停,合同内容超过80%功能项还未完成开发,易联公司亦未对项目进行过验收,故不应支付全额合同款;易联公司申请对《大会员资金结算中心项目服务合同》《支付中心微信直连功能项目服务合同》《开发项目服务合同》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依照合同约定正常付款。

众腾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易联公司的上诉请求。涉案四个合同项目涉及的开发内容经当时易联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张龙涛验收通过,其中供应链金融项目已开发完成,但因易联公司原因未上线;未付项目金额也得到易联公司的认可,众腾公司也已经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易联公司也进行了相应的抵扣,而非退回众腾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2020年12月双方已将所有源代码交接完毕。

众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众腾公司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易联公司立即向众腾公司支付《CMLink供应链金融项目服务合同》项下剩余服务费290000元及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13826.25元(以2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计至2021年6月9日);2.请求依法判决易联公司立即向众腾公司支付《大会员资金结算中心项目服务合同》项下剩余服务费301600元及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16415.3元(以301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计至2021年6月9日);3.请求依法判决易联公司立即向众腾公司支付《支付中心微信直连功能项目服务合同》项下剩余服务费54000元及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2779.59元(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计至2021年6月9日);4.请求依法判决易联公司立即向众腾公司支付《开发项目服务合同》项下剩余服务费137163.64元及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7567.21元(以76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计至2021年6月9日;以60363.6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计至2021年6月9日);5.请求依法判决易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双方共同签署涉案合同,合同签订后,众腾公司已完成全部项目内容并经易联公司验收合格,现项目上线后系统运行稳定且效果良好,但易联公司仅向众腾公司支付了部分开发服务费,剩余款项782763.64元经众腾公司多次催要,易联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支付。

易联公司原审辩称:1.不同意众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众腾公司并未依约履行,而且交付的软件并不符合验收标准。涉案项目从未验收,众腾公司所主张的付款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易联公司(甲方)与众腾公司(乙方)共同签署《CMLink供应链金融项目服务合同》《大会员资金结算中心项目服务合同》《支付中心微信直连功能项目服务合同》《开发项目服务合同》。

《CMLink供应链金融项目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研和需求分析,付款金额为150000元;第二阶段为功能开发和上线试运行,验收标准为乙方完成平台整体功能开发和内部测试工作,主流程验收通过后一天内,更新代码到甲方服务器(并交付完整源代码给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项目交付件,甲方在10天内根据运营要求完成项目详细验收,付款金额为200000元;第三阶段为尾款,验收标准为从项目验收完成上线的次日起三个月后,系统稳定没有缺陷(有缺陷修复后时间顺延),付款金额为150000元。

《大会员资金结算中心项目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研和需求分析,付款金额为156000元;第二阶段为功能开发和上线试运行,付款金额为208000元;第三阶段为尾款,验收标准为从项目验收完成上线的次日起三个月后,系统稳定没有缺陷(有缺陷修复后时间顺延),付款金额为156000元。

《开发项目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205963.64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当月实际工作量为准),付款条件为完成甲方要求的各项工作,包括CMLink、CMPay、CMPark、大会员等项目的开发。

双方均确认《大会员资金结算中心项目服务合同》下的开发项目已于2020年10月30日验收上线,《支付中心微信直连功能项目服务合同》下的开发项目已于2020年11月6日验收上线,《CMLink供应链金融项目服务合同》下的开发项目因易联公司方原因未能上线。

众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按照“大会员资金结算中心项目”和“支付中心微信直连项目”上线3个月后的次日开始起算易联公司应当支付的合同款。未上线的“CMLink供应链”项目,众腾公司是2020年8月3日进场,2020年11月15日因易联公司的原因离场,众腾公司以此日期往后延3个月至2021年2月16日起算易联公司应当支付的合同款。

(二)双方在发生争议后的沟通情况

1.众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东与易联公司行政人员万芸红、易联公司商务总监张利娟、易联公司董事长许鼓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20年12月5日,王浩东微信称“张总,晚上好,先跟你说一下大会员、供应链金融、微信直连三个项目已全部上线!三个项目70%的款发票是开在一起,还是分每个项目总款项的70%开具”,张利娟回复“按合同正常分两笔请款验收。发票不要开在一起。等芸红这边确认开票他会跟你沟通的”。2021年1月26日,张利娟称“浩东,理解你,主要是账上实在没费用,一有费用我已经让芸红陆续打一些。昨天还找了理由,还没给大家发薪。这种遮羞布也都给你坦白了”。2021年2月22日,张利娟称“你这部分是我们的合作伙伴大头了,放心,这块能尽早我们都会尽早”。2021年5月20日,易联公司的行政人员万芸红向众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东发送了一份《请款清单》的对账表,该对账表中双方涉及项目及剩余未付款金额进行了统计,同时确认增加8000元加班费用已经加在“开发项目3-3”的6万元中了,包含于请款清单内,万芸红表示就是这么多了,请易联公司核对一下是不是,众腾公司表示确认。同日,张利娟向众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东发微信称“浩东,今天芸红把请款单发给我了,说实话,合同款肯定不会差你们的,但是近期公司周转确实困难,不是普通的周转困难,公司员工也在跟着一起顶着,很多合作伙伴的款也还没有付完。如果到了极致了你们选择走法律途径也是OK的,但是法律的周期远比正常途径要长,没这个必要,所以我先跟你沟通一下”。《请款清单》显示易联公司仍未支付剩余的开发费用,合计782763.64元。

2021年6月22日,众腾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易联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2021年6月29日,即在案件起诉之后,易联公司的董事长许鼓联系众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东,微信上其承认欠付合同款项的数额为78万多,并承诺如果众腾公司撤诉后其可以在45天内支付。

易联公司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均确认,并确认万芸红是易联公司方的行政助理,张利娟是易联公司方的商务总监,许鼓是易联公司方董事长。

2.众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东与易联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龙涛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6月4日,张龙涛在微信中称“供应链金融你们已经做完,因为公司的原因,项目还没有上线,其他的项目都已经上线了,但是款项我也没有办法,还是要问张筠(即张利娟)”。2021年10月29日,张龙涛在微信中称:“当时这几个项目是我负责的没错,但给不给钱不在我的职责范围内,我只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和验收事项,项目款我也没办法。”“我再最后跟你说一遍,公司的流程是项目验收完之后发起付款,我已经全部验收过了,我看张筠(即张利娟)也已经发起了付款流程,具体为什么没付款,我已经离职快五个月了,我也插不上任何话,别再来找我了。”

易联公司确认张龙涛在易联公司担任技术总监CTO,系涉案项目易联公司方负责人,其于2021年6月18日离职,故易联公司对发生于2021年6月18日之后的聊天记录,不予确认,对此前的聊天记录予以确认。

(三)易联公司的抗辩

易联公司称众腾公司交付的软件并不符合验收标准,出现多起重大事故,针对该抗辩其提交了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的2个系统的截图,一是大会员资金结算中心,二是支付中心微信直连项目。

众腾公司主张2020年12月底,双方就涉案系统项目已经完成交接工作,易联公司收回源代码、服务器访问等权限,众腾公司再没有任何权限进入系统开发、维护或者升级,故对系统截图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易联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易联公司还主张没有收到根据合同要求需要提供的项目付款验收交付物,众腾公司没有提供需要易联公司签字确认的验收单,但在庭审中易联公司确认涉案软件是布置在易联公司购买的服务器上,易联公司掌握账户和密码,易联公司就其在本案中的抗辩主张也从未向众腾公司进行过瑕疵异议或履行催告。

原审庭审结束后,易联公司自行将CMLink供应链金融项目、大会员资金结算中心项目、支付中心微信直连功能项目中涉及的源代码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安全审查,因原审庭审中已经明确,上述源代码众腾公司已于2020年12月底前已交付,系掌握在易联公司手中,故对上述源代码审查报告,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易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持续至今,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本案中根据众腾公司提交的证据,双方签订的《CMLink供应链金融项目服务合同》《大会员资金结算中心项目服务合同》《支付中心微信直连功能项目服务合同》《开发项目服务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众腾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了技术服务,易联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报酬义务,但截至众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双方确认,易联公司仍未支付剩余的开发费用,合计782763.64元。易联公司主张众腾公司并未依约履行,交付的软件并不符合验收标准等抗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亦与查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众腾公司诉请易联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服务费,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易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众腾公司支付《CMLink供应链金融项目服务合同》项下剩余服务费2900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易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众腾公司支付《大会员资金结算中心项目服务合同》项下剩余服务费3016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以301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易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众腾公司支付《支付中心微信直连功能项目服务合同》项下剩余服务费540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四、易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众腾公司支付《开发项目服务合同》项下剩余服务费137163.64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以76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60363.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五、驳回众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易联公司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向众腾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3.52元、保全费4620元由易联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争议时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以易联公司违约行为一直持续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理由,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易联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合同剩余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CMLink供应链金融项目服务合同》《大会员资金结算中心项目服务合同》《支付中心微信直连功能项目服务合同》《开发项目服务合同》,其中双方确认《大会员资金结算中心项目服务合同》《支付中心微信直连功能项目服务合同》项下的开发项目已经验收上线、“CMLink供应链”项目因易联公司原因未上线。易联公司认为《大会员资金结算中心项目服务合同》《支付中心微信直连功能项目服务合同》下的开发项目虽已上线,但没有经过其正式验收,“CMLink供应链”项目仅开发了20%的功能,故不能证明涉案合同涉及的开发项目已经按照合同标准开发完成,其不应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大会员资金结算中心项目服务合同》《支付中心微信直连功能项目服务合同》下的开发项目已经正式上线,易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项目上线后提出软件质量问题;易联公司原审提交了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该两个开发项目的截图以证明不符合验收标准,但该两个开发项目已于2020年12月底完成交接工作,易联公司已收回源代码、服务器访问权限,易联公司原审提交的该份证据无法证明众腾公司交付时该两个开发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故应认定该两个开发项目已按照合同标准开发完成。

其次,关于“CMLink供应链”项目,双方确认于2020年12月底完成了交接,此后在众腾公司与易联公司的沟通中,时任易联公司CTO张龙涛认可该项目已经验收,易联公司行政人员、商务总监也与众腾公司确认了双方涉及项目及剩余未付款金额,后续沟通中易联公司亦未对“CMLink供应链”项目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直至二审,易联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软件存在问题,故应认定“CMLink供应链”项目已按照合同标准开发完成。

最后,在众腾公司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涉案《CMLink供应链金融项目服务合同》《大会员资金结算中心项目服务合同》《支付中心微信直连功能项目服务合同》《开发项目服务合同》开发项目后,易联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行为。原审判令易联公司支付相应合同款项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易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7元,由深圳市易联联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 磊

审 判 员  周 平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游美玲

书 记 员  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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