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诉讼时效 >> 时效中断

只要当事人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中断,而无论其是否撤诉

日期:2023-07-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只要当事人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中断,而无论其是否撤诉。

裁判要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论其此后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

裁判理由:无论是2014年9月1日黄某明与中宇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还是2014年9月16日张某连、钟某春向黄某明出具的《借条》,都约定应当在2014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黄某明于2016年7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而后因未交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现为该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根据上述规定,黄某明于2016年7月6日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2017年3月27日黄某明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时,是在重新计算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审认定黄某明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中宇公司、张某连、钟某春主张黄某明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