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单位邮寄催款函被他人签收的,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债权人已将向债务人催款的函件邮寄至债务人所在公司,且该邮件已被签收,邮寄单上收件人填写的也是债务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上述邮件被签收可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理由:2017年7月20日,大庆市中科汇银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银公司)将向庄某催款的函件邮寄至江苏东洋之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洋之花公司),且该邮件已签收。虽然庄某主张其已于2013年4月离开东洋之花公司,东洋之花公司的注册地址不能作为向其送达的有效地址。但是截至目前庄毅仍担任东洋之花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邮寄单上收件人填写的也是庄某的名字及其联系电话。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东洋之花公司为庄某的工作单位,上述邮件寄至东洋之花公司被签收后,可视为向庄某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并无不当。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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