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诉讼时效 >> 时效中断

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单位邮寄催款函被他人签收的,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日期:2023-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单位邮寄催款函被他人签收的,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债权人已将向债务人催款的函件邮寄至债务人所在公司,且该邮件已被签收,邮寄单上收件人填写的也是债务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上述邮件被签收可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理由:2017年7月20日,大庆市中科汇银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银公司)将向庄某催款的函件邮寄至江苏东洋之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洋之花公司),且该邮件已签收。虽然庄某主张其已于2013年4月离开东洋之花公司,东洋之花公司的注册地址不能作为向其送达的有效地址。但是截至目前庄毅仍担任东洋之花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邮寄单上收件人填写的也是庄某的名字及其联系电话。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东洋之花公司为庄某的工作单位,上述邮件寄至东洋之花公司被签收后,可视为向庄某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并无不当。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543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