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虽未经法院实体处理,但足以表明一方当事人曾向对方主张过合同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诉讼虽未经法院实体处理,但足以表明一方当事人曾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过合同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此重新开始起算。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现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2011年7月27日《供用气合同》及2012年1月10日《补充协议》的约定,盈德公司履行《供用气合同》义务的最晚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2016年6月22日,博斯腾公司依据《供用气合同》向盈德公司主张权利并起诉至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时,未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该起诉讼虽未经法院实体处理,但足以表明博斯腾公司曾向盈德公司主张过合同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供用气合同》的诉讼时效自此重新开始起算。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开始施行,其中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此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二年调整为三年。博斯腾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尚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关于博斯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过诉讼时效的认定,并无不当。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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