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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应追加的被执行人认定

日期:2023-04-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应追加的被执行人认定

《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35期

【裁判要旨】

在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执行异议案件中应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应以追加受让股东为原则,但转让股东属于恶意转让的,亦应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恶意转让的判断应综合股权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受让人是否有出资能力等予以认定,不能仅以债务形成于股权转让之前即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号 一审:(2021)浙09民初13号 二审:(2021)浙民终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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