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责任探析
《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35期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意味着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权不实缴注册资本,享有出资期限利益。
公司设立时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的,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公司及其债权人、其他股东均无权要求转让方与受让方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案号一审:(2020)苏0102民初535号 二审:(2021)苏01民终5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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