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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责任探析

日期:2023-04-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责任探析

《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35期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意味着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权不实缴注册资本,享有出资期限利益。

公司设立时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的,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公司及其债权人、其他股东均无权要求转让方与受让方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案号一审:(2020)苏0102民初535号 二审:(2021)苏01民终5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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