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咨询的答复(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4年5月28日)
火灾事故认定是技术鉴定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理论界始终存有不同意见。我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也曾就此问题在2000年专门组织过为时两个月的专题讨论,但最终未形成统一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火灾事故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扑灭后,通过现场询问、现场勘验、技术鉴定和模拟实验等调查结果,对火灾发生原因作出的科学实证活动,是一种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原因认定虽具有一定技术鉴定特点,但也有行政确认的特征;这种行为直接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优势地位,当事人很难推翻公安机关出具的这种“证据”;法律虽规定其为处理事故“证据”,但并不影响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及可诉性;且此类行为往往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
鉴于当前对火灾事故的认识上和法律理解上仍存在不同看法,我们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目前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予以关注,或者提请作出解释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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