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确定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案件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直接针对不动产权属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涉及不动产,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但不直接针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的案件;(2)因不动产建设许可所引发的案件;(3)集体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在公告、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4)因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裁决等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5)因不动产引发的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中止复议、终止复议引发的案件;(6)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涉及不动产的法定职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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