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算方案是否制定完成以及是否可以个别清偿的认定
争议问题
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按照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欠缴的税款、清偿各类债权人的债权,剩余部分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故此,清算方案的制定完成是公司清算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决定债权人是否可以得到及时清偿。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如何从法律意义上认定清算方案已经制定完成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裁判规则
在《刘某某、南京宁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833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关于宁垦公司清算方案是否制定完成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召开了涉案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讨论了《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议案)》、《公司财产变价方案(议案)》、《公司财产分配方案(议案)》等方案,但是,上述方案仅属于对后续公司清算工作的原则性安排,而非清算方案。并且,公司已经就此之前十余年的财务账簿等资料之返还事宜对公司股东及其他保管义务人提起诉讼,尚未审理完结。由于公司财务资料不完整,清算方案尚未制定完成,更未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申请人主张清算方案已经制定完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个别债权是否应当先予清偿的问题。公司正处于人民法院组织的强制清算程序之中,因大量财务资料未依法移交,公司与股东及其他保管义务人就财务资料返还纠纷仍在诉讼中,公司资产与负债情况尚未得到理清,清算方案尚未制定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在此情形下对个别股东所享有的债权先予个别清偿,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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