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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程序

日期:2012-08-0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仲裁律师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依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应按程序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因此,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的主体。

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我国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一)合议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以集体合议的方式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合议仲裁庭应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其他仲裁员有同等的权利,但在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独任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二、仲裁庭的组成程序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一程序包括:

(一)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当事人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应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加以确定。对于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既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也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确定仲裁员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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