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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律师谈股利分配原则

日期:2020-04-09 来源:- 作者:- 阅读:319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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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与公司自身、股东及公司利益相关各方均有密切关系,所以公司法在对利润分配进行规制时普遍遵循了一些基本原则,试图让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平衡。

(一)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在存续经营过程中,都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相当的现实资产,以保证公司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就不允许公司仅为满足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无限制地进行分配,从而避免可能导致的因公司资本和实际偿债能力降低而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为此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中都规定了提取法定公积金、亏损先补、无盈余不得分配等规则,从而保证公司在存续期间能够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的实际价值

(二)无盈不分原则

盈余是公司进行股利分配的基础,公司向股东分配的股利只能来自公司的盈余。因此,公司没有盈余时不能向股东分配股利,这是大多数国家公司法所规定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当然对于这一原则也有例外,如日本等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额度时,可以将超过部分作为股利分配。

(三)股份平等原则

也称同股同利原则,即发放股利时应当根据股东的持股类别和比例进行分配,对同一类别的股东之间应当遵循比例上的平等,同时在分配日期和方式上也应体现股份平等的原则。股份平等原则是公司法中的“帝王规则" (D,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平等地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及其他权利和承担风险。

(四)维护公司自治原则

公司作为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应当享有充分的自由与自治权,立法和司法应避免不当干涉民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情形。股利分配属于公司自主决策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就股利分配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实务上,谨慎干预公司商业决定原则也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所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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