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否滥用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20条规定,股东不得滥用股家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里的股东包括滥用资本多数决的控股股东,也包括滥用公司诉权等权利的中小股东。但是对于滥用的主体是否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可能是公司的股东,其对公司的控制是基于股权以外的其他控制,而滥用股东权利首先必须满足股东身份,只有公司的股东才可能滥用股东权利,因而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可能滥用股东权利。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制带来的损害,可以直接追究其实际控制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滥用股东股权的股东只能是公司股东,主要是公司大股东,而对于其他主体如实际控制人不可能适用滥用股权,但是可以适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赔偿之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之诉的原告可以是公司其他利益受损的股东,还可以是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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