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虽系伪造,但能证明系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的决议并不因此不成立
——薛某诉某文化发展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裁判观点】决议签名虽系伪造,但经股东追认或系股东知晓且同意的股东会决议并不因此不成立。股东会决议本质上是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作出的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团体法律行为,其意思的作出往往通过股东在决议上签字以形成决议的意思表示为方式。而行为人伪造他人签名形成决议的书面文件,足以导致决议未能形成意思表示或不具备意思表示,欠缺成立要件。但是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理由应为股东会决议并非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签名并非股东本人所签,即股东在决议上签名仅是形成决议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伪造签字或未签字并非当然导致决议不成立。如果事后股东进行追认或者经股东知晓且同意的股东会决议,符合团体意思表示的作出,此时不能仅以签字系伪造或者未签字作为决议不能成立的抗辩理由。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股东认可股东会决议、股东依据股东会决议履行了相应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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