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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是股东基本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公司主张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的,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李某某等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
案例要旨: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2.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2期】
案例要旨: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3.股东提起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李某某等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
案例要旨:股东提起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这一前置条件设定的目的在于既保障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也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
4.股东是否可以重复行使知情权—邹某某诉四川金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案例要旨:《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享有知情权,对于股东是否可以重复行使知情权并无规定,但是鉴于知情权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即使公司已将相关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送达给股东,但股东说明了自己查阅的目的后,仍可以再次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5.失去公司股东身份后不能行使其担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藏某诉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2辑】
案例要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按照该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对于失去公司股东身份后,要求行使其担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的,没有法律依据。
6.股东委派到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财务状况是否知情并不妨碍股东行使对公司的知情权—业生公司诉南京蓝大地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辑】
案例要旨:1.股东委派到合资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财务状况是否知情并不妨碍股东行使对合资公司的知情权,合资公司关于股东委派的董事已知晓其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股东不再享有查阅财务资料的权利,股东可以向其委派的董事主张权利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2. 确定香港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效力是一个独立的诉,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判定,在相对人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出相应诉求时,内地法院可依据内地相关法律进行形式审查,确认该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7.判断隐名股东的知情权应着眼于公司及其股东的认可、行使权利的正当性及不动摇公司人合性、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杨某某等诉永定县西茅岐煤矿有限公司、第三人巫某某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福建法院调研内参》2016年第8期】
案例要旨:公司诉讼的谦抑性决定了司法活动对公司自治介入与干预的有限性。在我国法律对隐名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尚属阙如的情况下,司法判断应定位于公司多元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着眼于公司及其股东的认可、行使权利的正当性并以不动摇公司人合性及损害公司以外第三人为审查边界,据此审慎地作出支持的裁判。
8.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罗某某诉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7辑】
案例要旨: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包括公司会计账簿在内的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但是为了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避免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同样应当给予适当的限制。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对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损害公司权益的审查标准是可能性之审查而不是现实性之审查。
9.公司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股东查阅,应对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北京北大依林公司诉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3辑】
案例要旨:公司法既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权利,同时也要求股东应当基于正当理由行使该项权利,从而确保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实现平衡。在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公司可以拒绝股东查阅。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公司应就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负有举证责任。
10.当股东近亲属经营的公司与股东所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认定构成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张某诉北京禄颖兰釉艺工艺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4期】
案例要旨: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系法定权利,公司不得剥夺和限制。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应有必要的限制,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股东查阅。当股东的近亲属经营与股东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且主营产品均由该股东设计、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以认定构成公司法规定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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