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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会应有自己的章程

日期:2012-07-3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仲裁律师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仲裁协会的设立

仲裁协会是仲裁行业协会的简称,是以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为成员的自律性、管理性的行业组织。按照我国仲裁法第15条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设立仲裁协会,应向民政部申请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由仲裁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有关部门的审查文件;中国仲裁协会章程草案;拟设的中国仲裁协会的住所;仲裁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会员状况。中国仲裁协会经民政部登记后成立,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仲裁协会章程

仲裁协会应有自己的章程。仲裁协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即中国仲裁协会;(2)宗旨,即设立仲裁协会的目的;(3)组织机构,即仲裁协会的内部机构;(4)仲裁协会会长的产生程序和职权;(5)职责;(6)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监督;(7)经费来源;(8)章程的修改程序;(9)其他必要事项。

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三、仲裁协会的组成

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中国仲裁协会以团体会员为主,也可以接纳个人会员。

四、仲裁协会的职责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指导、协调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中国仲裁协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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