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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之约定管辖相关问题

日期:2019-11-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177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高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之约定管辖相关问题

12.合同约定由一方的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地址(下称公司地址),能否以该地址确定管辖?

约定管辖之价值在于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确定双方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具有确定性及可预期性。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一方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公司地址,该公司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地址是该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而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原告起诉时主张合同载明的公司地址并非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举证足以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非合同载明的公司地址的,以查实的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管辖。能够证明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多地经营或确未在该地址经营,且难以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以签订合同时该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作为住所地确定管辖。

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或者该内容明显存在规避管辖或者“拉管辖”嫌疑的,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确定。

13.合同中约定有管辖协议,但当事人起诉时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如何审查处理?

对于管辖协议的效力应在立案阶段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处理。

当事人在起诉时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经审查,管辖协议存在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能确定或者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规定,则管辖协议无效,应按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的,依管辖协议确定管辖。

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经审查存在前款规定的管辖协议无效情形,且不存在其他法定管辖连接点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其他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不予受理裁定错误,应由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4.合同中有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双方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终止协议或者解除协议等新的约定,如何确定管辖?

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存在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又达成新的协议约定的,该协议系争议合同的一部分。其中若对仲裁或管辖作出新的约定,视为对原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变更,以新的约定确定主管、管辖,若没有新的约定,以原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确定主管、管辖。

15.涉外合同中未约定排他性的管辖权条款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案件?

涉外合同中,未约定排他性的管辖权条款时,如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协议各方不可撤销地服从外国法院非排他性的管辖权”,因该约定并未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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