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在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权限,被称为诉讼代理权。代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被称为诉讼代理行为。这种诉讼代理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前者如提出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等,后者如接受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意见、代当事人接受诉讼文书等。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者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后者是指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存在疑问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指定诉讼代理人。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只明确规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中,针对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情况,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由于人民法院是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或有监护职责的组织中指定诉讼代理人,因此该被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
四、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
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之间存在着相同之处,如两者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一定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但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毕竟是不同性质的代理,仍然存在着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代理的内容不同。民事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诉讼代理则是代为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
2.代理的目的不同。民事代理的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诉讼代理的目的则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一
3.民事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和法人;诉讼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五、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诉讼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补充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在法定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不足。(2)扩张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在委托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补充当事人诉讼知识和技能的不足。(3)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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