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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管与刑事诉讼主管

日期:2012-07-3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法院已作为民事纠纷受理的案件中,有的可能会涉嫌经济犯罪,如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对这类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是同一民事主体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则民事纠纷由民事诉讼主管,经济犯罪嫌疑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主管,法院应当将两者分开处理。在审理相关联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时,通常采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先作出刑事裁判,其预决力及于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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