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应该怎样实现
答: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一般主要是被告,而且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提出,如果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可能会导致此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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