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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之效力

日期:2012-07-30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期限

期限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时间,其可分为期日与期间。期日,是指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例如某日、某月或某年。期日的特征是表示时间长度中的某一点,而这一点是不可分的,其虽非瞬间,但无继续的观念。期间,是指从起始的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的时之区间,例如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这前一个时间是起始时间,后一个时间为终止时间,其间继续的时间就是期间。期间的特征是表示时间长度中的某一点到某一点的区间。与期日所表示的时间之“点”不同,它是表示时间之“线”。

二、期限之效力

民法上把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期日或期间称为期限,亦即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须于一定期日或期间内发生其效力。期限的效力有:(1)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由期限决定。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日起开始,自死亡之日终止;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等等;(2)决定民事权利取得、丧失及变更,即民事权利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由期限决定。例如所有权从财产交付之时起移转;民事权利请求诉讼保护的时效期间;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等等;(3)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即民事义务的承担由期限决定。例如在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的抚养义务;在债的关系有效期间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在专利权存续期间的实施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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