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是否可以分得遗产
案情介绍
杨某10岁时母亲因病去世,由于父亲经常出差,杨某便经常被父亲委托给邻居王某照顾。王某由于一辈子未婚,便将所有的爱给了杨某。2009年,王某患上帕金森症,生活不能自理,杨某便为王某请了一个保姆,并且每月提供给王某一定的生活费、医疗费。除此之外,杨某还经常前去探望王某,陪王某聊天。2011年,杨某游泳时溺水而亡将杨某女葬后,清理杨某的遗产,一共有 40万元存款。对于杨某的遗产归属,杨某的妻子刘某、儿子杨A和王某发生争执。刘某和杨A认为,杨某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他们二人,应当由他们二人来继承杨某的遗产。王某认为,自己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杨某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适当分得杨某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后王某将刘某和杨A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杨某适当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是否可以分得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构成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缺乏劳动能力,比如未成年、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等。第二没有生活来源这是指没有经济上的生活收人,或者经济收人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第三,在被继承人生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才可以分得被继承人适当的遗产。关于适当遗产的具体数额,一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本案中,王某患上帕金森症,生活不能自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杨某生前花钱雇保姆照顾王某,并每月为王某提供生活费和医疗费等,王某属于在杨某生前,依靠杨某扶养的人。因此,王某属于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杨某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王某适当的遗产。
所以,法院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意见》
第31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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