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对于财产性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注意,只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才存在有偿与无偿的问题,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有偿或无偿的问题。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利益的行为,即约定各方当事人均需履行义务,并获得有对价利益的权利。买卖、租赁等合同就是有偿行为。所谓对价或对价利益,是按市场法则判断当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观念判断的绝对均等。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予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赠与、使用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2.区分意义:
(1)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其性质来说只能是有偿的,例如买卖、租赁等,如果一方取得物却无需支付对价,那就是赠与了,还有住他人房屋不需给付租金,那就不再是租赁,而是使用借贷了。所以,赠与、使用借贷等行为必然是无偿行为。但有的合同就其内容来说,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运送、保管、委托等,其究竟有偿还是无偿,须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有偿或者无偿的约定,双方争议时,就依法律、交易习惯解释。
(2)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不同,因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为有偿行为,无偿行为本身就是没有对价给付的,不能用显失公平撤销。
(3)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不同,在无偿行为,义务人因不获对价,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以重大过失为要件,如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有偿行为,当事人负担的义务属于取得对价利益的给付,有一般过失时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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