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股东受让股权后的股东合法资格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有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就是非股东受让股权后,要办理怎样的手续,才能取得股东合法资格?是否必须办理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才取得股东资格。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非股东受让股权后,能否行使股东权利,能否再次转让股权。例如,甲公司购买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乙公司股权,虽经过半数股东同意,但既未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也未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又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在丙公司未付清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两自然人,丙公司以甲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股东资格起诉甲公司要求返还股份转让款。
我们认为,股东的资格来自于股权,而股权来自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判断非股东是否取得股东资格,何时取得股东资格,取决于非股东何时实际取得转让股份股东的出资的所有权,亦即在公司中是否实际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法》只在第72条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即可,没有规定必须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才能完成转让。虽然股东依法将出资转让非股东后,公司应该将购买出资的非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也应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这些都是购买股权的非股东已成为实际合法股东后,公司和转让股份股东对新股东应尽的附随义务,即对其购买出资的法律手续完善义务,并不能以未在股东名册记载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否定其股东资格。虽然《公司法》在第74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严格从该条款文义看,并未反映必须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才能成为股东,恰恰相反,受让人是已成为新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后,才进行股东名册记载。因为该条款表述的是,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时间是在“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反言之,非股东受让股权后不先成为股东,公司又有何义务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
因此,非股东成为股东的资格和条件关键取决于以下几点:(1)股东转让出资是否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3)非股东是否严格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合同义务,付清股权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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