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如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付清了股权转让价款,即使未及时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已取得合法股东资格和地位,可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股权,也可再次按《公司法》规定转让受让的股权。
2.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所谓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实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密切相关的。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意味着其他股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一般情况下其他股东无权阻止股东转让股权。当然,例外情况是,该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行使公司经营权利时,可能会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例如抽回自己对公司的投资,让自己的子公司占用公司的资产,从事非法的竞业禁止活动,以及其他违法活动,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损害,其他股东对该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当然具有否决权。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股东的转让股权行为应当不受其他股东的干涉,其他股东实际享有的就是“优先购买权”。
3.要注意审查转让股权股东为阻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故意提高股权转让价格,而实际股权转让后,并没有向受让人收取约定的高额转让价金。如果能够识别,转让股权合同当然可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为由认定为无效,但是,如果仅仅是怀疑股东与受让人有串通的嫌疑,还不足以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不可以怀疑和推断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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