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是近代德国民法的标志性概念,民法通则谓之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在民事法律行为之外又用了民事行为的概念,但只对前者下了定义,对后者没有作特别的说明,所以要对两者关系,尤其是民事行为,作些逻辑说明。
任何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都源于法律事实发生,这样的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也就是法律要件。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事件是客观事实,如洪水、人的出生与死亡;行为是主观事实,例如订合同、请律师、盗版等。行为按适法性,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反行为,不违反禁止性或限制性法律规范的行为属合法行为,反之属违法行为;按行为有无私法效果意思又可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含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的行为谓表意行为。反之,意思表示中没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谓非表意行为,例如集邮。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等其他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之外的表意行为都属于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事实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这是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下的定义,其涵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按当事人意思发生变动权利义务关系效果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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