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生活事实层面的社会关系经由民法规范调整后,被赋予权利义务内容,就此转化为法律关系。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民法使社会关系秩序化的实现过程。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有:
1.主体的私人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和法人,也即社会普通成员。这个私人性之“私”,是相对于公法主体而言,而与公有制私有制无关。即使政府、法院的公权力机关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以法人的身份参与,不得以公权谋私利。
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具体来说是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人享受权利,则承担相应义务,权利通常可以放弃,但义务不得违反,不履行义务,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3.产生的自治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例如合同、遗嘱等,当事人只要遵循该条件,即可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受到法律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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