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餐馆,顾客“中毒"谁来赔?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家快餐店,甲出资25%,实际管理经营;乙出资35%,兼管会计;丙出资40%,不参与管理和经营。合作一段时间以后,利润一般,但是发展势头良好。丙书面提出退伙,三个人开了会,都表示同意,但是没有到工商局办理备案手续。不久,餐馆发生顾客中毒事件,有一桌客人吃了海鲜中毒送医,医疗费等花了三万多元,卫生局还准备进行罚款,一时间,饭店生意陷人冷淡期。为了赔偿的事,三个人互相推脱责任,互不相让。客人将三个人全部起诉到法院。
律师说法:
中毒的顾客可以起诉所有的合伙人,也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赔偿。本案中,甲是餐馆的实际经营和管理者,固然要为中毒事件承担责任。乙兼管会计,也是在参与管理,也应该承担责任。丙虽然没有参与管理和经营,其间,也提出过退伙事宜,但是没有变更工商备案手续,也可以成为被告,承担经营的风险责任。根据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属于风险共担、共享利润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餐馆中毒事件的顾客可以向三个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共同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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