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了还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胡某、乔某、黄某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胡某投人20万元资金,并约定以20 万元资金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在外欠了一些债务。胡某见状,找到乔某与黄某商议,欲退出合伙,二人同意,并给胡某退了 12万元钱。3个月后,合伙企业破产资不抵债,严重亏损,欠了40万元外债。胡某对这份债务有偿还的责任吗?
律师说法
胡某应以12万元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出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合伙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胡某退伙后3个月即破产,很显然合伙企业债务中的绝大部分是胡某退伙前产生的,因此胡某应以他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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