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吗?
问:李萍于2012年9月借我30000元,当时李萍出具借条给我,上面写明还款期限是2012年12月31日前。但是到期后,经我多次催款,李萍均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之后就换号码,再也联系不到她,我于2014年8月才提起诉诉,法院会不会以我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不由,拒不受理我的起诉,或者受理后主动审查我因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而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属于适用特殊时效一年的案件,因此,其诉讼时效是2年,按法律规定你于2014年8月才提起诉讼,确实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但是,法院不能因此而不予受理你的案件,因为,公民提起诉讼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无权不予受理你的起诉。至于受理你起诉案件后,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根据上述规定,在被告没有对你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只能依据所查明的事实来作出裁决。
作者:覃元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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