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问:在一次针对某市餐饮业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卫生局发现陈某经营小吃店的食品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工商局则同时发现该小吃店并没有营业执照,两机关同时对陈某分别作出罚款。请问:这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答:两机关同时对陈某分别作出罚款,不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而言的,在本案中陈某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有两个,既违法生产不卫生食品,有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两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其给予罚款,是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而言的,所以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作者: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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