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诈骗财产的刑事诉讼被害人是否需要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我是一名诈骗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以能帮助我办理落户为名,骗了我人民币20余万元。目前,被告人已经被抓归案,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我打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被法院告知不予受理,这是为什么?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害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以上规定表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比如被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花费的医疗费等。而对于盗窃、抢劫、诈骗等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犯罪案件,由于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对犯罪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也会判令其向被害人退赔所骗取的钱款,不需要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在刑事判决中直接判处被告人赔偿你的直接损失,你的合法权益通过刑事诉讼完全可以得到保护,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要。
作者: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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