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超过两年,丧失何种权利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张丁于2009年9月17日死亡,张甲、周某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和儿子。被继承人的父亲张戊于1992年4月24日死亡,母亲朱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死亡,朱某某共生育张丁、张己、张乙、张丙四个子女。张乙于2010年4月17日从张甲、周某某银行账户中取款583,154元,当日张丙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存入584,354元,当月19日从该账户转入股票账户585,000元,同年5月21日从股票账户转入原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4万元,周某某在(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号案件审理中认可该64万元已支付其买房款。张甲、周某某认为张乙于2010年4月17日从张甲、周某某银行账户中提取的583,154元,与当日张丙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存入的584,354元之间无关联性,
相关法律条文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张乙于2010年4月17日从张甲、周某某银行账户中提取的583,154元已于同年5月25日代张甲、周某某支付了买房款,且买房款已在(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号案件中处理。而张甲、周某某并未举证证明于2010年4月17日存入张丙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584,354元中的583,154元属于其所有的其他钱款,仅以主观认为两者之间无关联性而否定被告证据的证明力,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张甲、周某某提交的取款凭条上留有周某某的签名和身份证号码,表明周某某知道张乙于2010年4月17日从其银行账户中大额取款,如果张乙未及时交付钱款或告知用途,周某某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继承法》也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故张甲、周某某于2015年4月虽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债权已超过法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丧失的胜诉权。因此,张甲、周某某要求分割遗产的钱款,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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