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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冒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3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假冒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申请设立公司的,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同样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这就是说,依法登记是公司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形式条件,首先。岜表明登记后公司就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其次只有经过登记公司才可以开始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再次登记保证了公司的设立符合国家法律的统一要求;最后登记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对企业的监督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核准登记的公司颁发的从事符合规定范围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取得营业执照是公司成立的标志。在领取营业执照前,任何人不得以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人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的名义,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没有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的分公司,而使用虚假的、不真实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的分公司的名义,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可能,也是对和其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应当禁止。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具有多样性,可能是自然人、法人,也可能是其他企业;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论是谁,违反了上述规定的,都应当依法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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