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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不能忽视对当事人身份及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审查

日期:2015-11-20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案件不能忽视对当事人身份及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审查

案情摘要

张某与何某系同居关系,1997年共同生活仅摆过酒,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张某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双方的子女归张某抚养,共同财产依照现状归各自所有。起诉时张某与何某共同到法庭,何某表示除了孩子归其抚养外,其余同意张某意见。双方表示不知道需要带结婚证,表示下次带来,双方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何某留下手机号。案件受理后,何某答辩称同意张某离婚条件,但是存款7万元归其所有。法院通知双方到庭,但是何某手机一直关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根据张某请求进行判决。张某表示结婚证在何某手上。半年后,何某到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表示从未登记结婚,也没有写过答辩状同意离婚,要求驳回请求。

法院处理

法院提审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身份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再审中发现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者当事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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