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效力认定
案情摘要
王某与李某自由恋爱结婚,2010年登记结婚,后李某到外地工作。2012年王某发现李某与他人交往的暧昧邮件,又发现李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双方发生争议后,经派出所协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房产归王某所有,贷款李某归还,李某支付王某青春损失费20万元,家庭债务均由李某承担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按照协议书处理,李某认为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协议未生效,要求驳回对房产、青春损失费及家庭债务承担的诉讼请求。双方同意财产不在本案中处理。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离婚,李某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家庭债务70万元李某承担。二审除了判决离婚外,驳回青春损失费及家庭债务承担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人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法审查协议这非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如果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当事人自身权益的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的,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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