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16万元,9月30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
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为了骗取王某乙竞标获得的两个改造项目转让,向王某乙提供了其伪造的盖有河南国际经济合作发展局假公章的关于林州市太行路南延二期改造安置工程项目合作意向框架的批复文件,取得王某乙的信任。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又以送礼及其岳父急需用钱为由,骗取王某乙现金263万元;2013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又以虚构开发房产的事实,骗取郭某50万元承包建房保证金。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除归还王某乙现金97万元外,余款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赵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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