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务员透支信用卡构成诈骗吗
【案例】
李某在某银行以某县林业局科级干部的身份办理贷记卡,信用额度达九万元。期间,李某先后通过套现、跨行消费使用,透支8万余元,到期未还,银行催收后电话住址均无法联系。
【分歧】
对李某的行为认定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通过提供虚假单位收入证明等文件冒充为公务员,采取欺骗手段骗去银行的认可,造成被害人经济上的损失,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李某冒充公务员身份,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李某冒充公务员办理信用卡,利用公务员身份提高信用额度,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具有恶意透支的主观心理,且透支数额达8万余元,数额较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应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
作者:资溪县人民法院 王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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