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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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
投保人替肇事者顶包并进行车险理赔构成保险诈骗罪投保人替肇事者“顶包”后谎称是自己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进行车险理赔的,属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的特殊主体身份要求保险诈骗罪不需要行为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只要向保险人着手实行保险诈骗行为时(如提出索赔)具有上述身份即可。由于保险诈骗罪是真正身份犯,所以,正犯(包括间接正犯)必须具有身份,不具有身份的人只能成立狭义的共犯。下面以三起案件为例展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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