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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经济案件律师代理 >> 上诉申诉

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的法定条件及范围解析

日期:2012-05-19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74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享有上诉权,可以提起上诉。有权提起上诉的公民如果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提起上诉。有权提起上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上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相当于原告的地位,具有实体权利义务,因此可以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非原告,又不是被告,只是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涉及其利益才参加到诉讼中辅助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但是,如果一审法院对其作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判决,即当然具有上诉权。

第一审程序中的共同诉讼人享有上诉权。共同诉讼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共同权利或者共同义务的,即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如果其中一人提起上诉,其上诉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即应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行使上诉权。如果其中有的共同诉讼人申明不上诉,上诉审人民法院应作具体分析,认为上诉案件能成为可分之诉的,对申明不上诉的共同诉讼人可以不列入;认为上诉案件不能成为可分之诉的,其他共同诉讼人都应列人。第二类是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即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他们是因为所诉标的为同一类而由法院合并审理而成为共同诉讼人的。他们各自享有上诉权,可以独立提起上诉。一个人上诉不对其他人产生上诉效力,只对该提起上诉的人有效。

作为第二审程序中的被上诉人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一审程序中作为上诉人相对方的当事人,或者与其争诉的第三人都可作为被上诉人。换句话说,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的相对方即为被上诉人,为一审程序中的相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与之争诉的第三人(不具实体权利义务的除外)。第三人提起上诉的,一审中的原告、被告双方均为被上诉人。

共同诉讼人作为被上诉人,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共同诉讼人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即共同诉讼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当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时,则必要的共同诉讼人都是被上诉人。另一种情况是共同诉讼人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即共同诉讼人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当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时,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否作为被上诉人,取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将其列为被上诉人,他们不是自然成为共同被上诉人。

享有上诉权的人,一般都能自己提起上诉,但有时享有上诉权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这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或者指定代理人提起上诉。

如果上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提起上诉。同样,被上诉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诉。

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如果提起上诉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因此,诉讼代理人不得擅作主张提起上诉,如果擅作主张提起上诉,其上诉行为属无效行为,不产生上诉法律效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对上诉人资格、被上诉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于无上诉权的人提起的上诉,作出裁定予以驳回;对不符合条件的被上诉人提起的上诉,应通知上诉人更换符合条件的被上诉人,如果上诉人坚持不变更,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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