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座之婚姻法对重婚等行为的遏制力度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重婚 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我们将重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指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个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形式的重婚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为准,而不论双方是否已经同居或是否举行了婚礼。如有一离婚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男方与另一人登记结婚。二审法院认为,男方与上诉人的婚姻关系此时尚未解除,在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又与另一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因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由女方到原审法院按刑事自诉案件另案起诉,追究男方重婚的刑事责任。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个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形式的重婚,以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准。
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因重婚而形成的婚姻无效。现实生活中重婚的情况比较复杂,在依法律、政策对其认定和处理时,一般应根据重婚的原因分别情况,区别对待。构成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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