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店拍摄的婚纱照电子版底片应该归谁所有?
作者: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王云东
【案情】
2010年9月10日,林某(男)和张某(女)在婚纱摄影店照了一套婚纱照,拍完后林某要求将所有照片的电子版拷贝带走以便随时洗印。但却被告知电子版底片系摄影店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其著作权归摄影店,如要拷贝需另行付费。林某与摄影店多次交涉无果,怒而将其告到法院。
【分岐】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与摄影店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创作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相片的著作权归属于摄影店。林某如要拷贝需另行付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在摄影店拍摄相片,并支付了拍摄、洗印相片的费用,拍摄的电子相片和洗印的相片如未特别约定当然归林某所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林某在婚纱摄影店拍摄婚纱照,双方即形成委托创作服务合同关系。林某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了婚纱照和洗印相片等服务内容,婚纱照和洗印相片的所有权应归林某所有。
摄影店以著作权归摄影店所有对林某所有权的行使进行阻碍,其行为并无合法依据。虽然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委托创作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相片的著作权归摄影店。但相片的著作权和所有权分属两个不同概念,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是可以分开的,著作权人不能以其享有著作权来否认所有权人对作品的所有权。这一点,我国《著作权法》亦有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婚纱照电子版应归林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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