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协议离婚,但婚内债务仍应共同承担偿还
作者:内乡县人民法院 程相鹏 冯云虎
[案情]
2009年春节间,张某将自己家庭平时积蓄13万元钱全部借给郝某,期限为2年,年息为6厘。借款到期后,张某要求郝某归还本金与利息。郝某对借钱问题无异议,但表示借钱年余已与妻子丁某协议离婚,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自己目前身无分文,无钱还债。张某遂找丁某要求偿还债务,但丁某拿出离婚协议书说“欠你钱不假,可是我和郝某离婚,财产归我也不假,但所欠外债协议约定全部由他偿还,更何况是郝某找你借的,又不是我找你借的钱,这事已与我无关,你还是找他要吧。”张某无奈,遂将郝某、丁某诉诸法院。
[争议]
合议庭查明上述事实后,在调解不能准备判决时,对丁某是否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上出现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不应承担责任。理由很简单,郝、丁二人约定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应与郝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张某借给郝某的13万元钱,是在郝、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且该案中丁某已承认郝某曾向张某借钱,仅仅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来对抗张某,是无效的。因而这13万元应当属于郝、丁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上述《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之规定,郝、丁二人虽有离婚协议,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张某仍有权就这13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向郝、丁二人主张权利。因而丁某应与郝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郝、丁二人均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只不过丁某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郝某追偿,但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经充分讨论、研究,合议庭采纳第二种意见,判决:郝、丁二人偿还张某13万元及利息,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一份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法律在倡导并保护结婚自由、离婚自愿同时,也设定严禁利用婚姻关系侵占他人财产或逃避债务,如婚前财产永远归一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同偿还等。
本案中,郝、丁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张某13万元,丁某对此也承认,且这13万元郝某并没有用来从事法律禁止性活动,故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并无不当,既保护了张某合法权益,又避免他人运用婚姻关系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也给那些借离婚逃避债务者一警示和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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