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当事人被监禁的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作者: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张素梅
【案情】
2013年12月,居住在甲区的李某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正在乙县服刑的邓某离婚。经审查,邓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在乙县监狱服刑一年以上。
【分歧】
对于本案的管辖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即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应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邓某已在乙县服刑一年以上,故本案应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居住在甲区的李某应当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甲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一方没有被监禁的情况下,对被监禁一方提起诉讼的管辖问题。而《意见》第8条规定的是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故本案应当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批复》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被告被监禁、原告一方没有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则需要看被告被监禁是否满一年来确定管辖,即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不足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根据《批复》本案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服刑人员多实行异地关押,如果对被监禁一年以上的人起诉均采用被监禁地管辖,将无形中增加公民的负担。因此,未被监禁的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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