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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的基本职责

日期:2015-03-04 来源:房地产律师 作者:网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施工监理的基本职责

 监理基本职责是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监理,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协调、激励等手段,促使承包合同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最终完成工程项目。

 1.1计划工作

(1)制定项目管理工作计划,包括工程整体进度计划及其它工作计划等;

(2)制定监理工作计划;

(3)审核批准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主要材料计划和用款计划。

 1.2组织工作

(1)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落实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及协作关系;

(2)工程施工过程中,就合同执行的有关问题组织承包人召开工地会议;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组织各种质量检验工作,工程交工时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工作;

(4)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数量及时组织核实工作并进行确认;

(5)对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技术问题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专题讨论。

 1.3监理控制

(1)督促承包人及时提交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年、季度计划,进行审阅并签认;

(2)对承包人的施工详图设计(包括临时工程设计和永久工程设计)进行审查;

(3)对承包人的分包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对指定分包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4)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当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时,监督承包人及时增加施工力量,加快施工进度。当承包人的进场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不称职时,及时监督进行更换;

(5)对承包人施工放线的准确性及时进行监督和检查;

(6)对承包人到场的材料或设备及时进行检验,必要时在制造场所或运输途中进行检查,以监督其达到质量要求;

(7)对承包人的施工进行现场跟踪,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验以监督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

(8)监督承包人及时办理履约担保、工程保险等手续;

(9)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和监督,并及时开具计量证书;

(10)对承包人应获得的支付款进行监督和控制;

(11)对承包人应获得的施工索赔、延期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12)对工程的交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办理交工验收证书,对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求承包人及时无偿返工,缺陷责任期满后向承包人开具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3)对监理的工作质量进行内部分级监督,即在监理组织机构中实行分级监理制度,上一级监理人员有权监督、审查下级监理人员的工作,以保证监理执法的准确性。

    1.4监理协调

(1)协调业主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在施工过程中,包括由监理协调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避免双方直接冲突,保证合同的正常性;

(2)协助业主协调施工单位与地方的关系,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获取施工用的地方性材料,这些材料的运输可能和地方发生分歧,施工可能对地方产生干扰以及影响当地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为使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员应协助业主协调其中的矛盾,使施工尽量少受影响;

(3)协调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施工过程中,不同合同段具有相对独立性,施工期间难免互相产生施工干扰,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协调,妥善处理双方的矛盾,防止施工受到影响;

(4)协调监理与承包人的关系。尽管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但监理人员要使监理工作的指示和决定得到承包人贯彻执行,和承包人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是很重要的,所以监理工作中应积极协调好双方的关系;

(5)协调监理组织内部的工作关系;

(6)协调设计与施工的关系。

 1.5质量监理职责

(1)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行现场交桩;

(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3)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书,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施工;

(4)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施工单位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5)按施工进度跟班检查(包括旁站巡视);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一定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6)对承包人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和质量,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使用;

(7)协助业主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提供的施工条件。 

1.6进度监理职责

(1)审批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施工总体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季度计划;

(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4)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做出相应的决定。

 1.7费用监理职责

(1)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数量和费用;

(2)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3)依据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颁发的法律、法令、法规,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或影响工程费用任何事项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经合理计算确定新的合同单价或按调整幅度予以支付。

 1.8合同管理职责

(1)参加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工地例会,有权参加承包人为施工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可以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做出变更的决定,并下达变更令。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重大工程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业主核批;

(3)对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任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按规定权限审批;

(4)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人的工程的类型、数量,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5)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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