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空间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空间效力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有效。根据本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无论该民事纠纷是否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无论诉讼主体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条规定是民事诉讼空间效力的一般规定,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存在自己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本法《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并在当地适用。二是,在实行“一国两制”的地区,根据特别法的规定而不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例如,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列入附件三,因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适用当地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同样,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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