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步某系某齿轮厂职工,2011年1月因工作原因双方发生矛盾,遂终止劳动关系。步某就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向某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2年2月,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仲裁委做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步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齿轮厂支付其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等相应损失。
庭审中,齿轮厂对步某主张的诉讼时效提出了质疑,认为步某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内提出仲裁申请,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步某对此的解释是,自2011年下半年起就多次向某仲裁委提出过仲裁申请,但仲裁委不仅不予受理,还拒绝向步某出示任何书面手续。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否则法院无法受理。走投无路的步某遂想起12345市政府投诉热线,就拨打过去反映了某仲裁委不受理他劳动仲裁申请的情况。但庭审中步某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曾经向市政府热线反映过情况的事实,只能求助法院依职权向市政府热线调查。
【审判】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是案件争议焦点之一,诉讼时效是否已过直接关系到步某是否能够胜诉。经过承办人到12345市政府热线接线现场,通过内部系统查询接线记录,得知2012年1月2日,步某确实向该热线就某仲裁委不予受理其仲裁请求的情况作了反映,要求市政府热线予以帮助。经过市政府热线工作人员向该仲裁委的主管单位传达情况,经过其主管单位的转达和督促,2012年2月1日该仲裁委终于受理了步某的仲裁申请,但此时距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2011年1月27日已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该仲裁委据此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审理过程中,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多次组织劳资双方进行调解,向争议双方细致入微地阐述了法理,齿轮厂最终表示理解和支持,本案得以调解结案,并及时得到履行,双方均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评析】
诉讼时效是诉讼中关键因素之一,对实体权利的实现能够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就是要求权利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免造成滥用诉权以致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法院不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但如果在被告就诉讼时效提出质疑后,法院应当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因素。尽管我国法律目前已经对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范畴通过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等形式予以不断明确和完善,但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性,导致以上诸形式不能穷尽一切可能。如果仅仅拘泥于字面的规定,将极大的损害权利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从而造成另一种不公。尤其是在本案的劳动争议纠纷,步某身为劳动者处于劳资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在行使权利受到阻挠时,能够采取的自我保护的方式往往受到自身弱势地位的局限,以至于只能“望实体权利而兴叹”。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从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本意来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予以从宽认定,法官可以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立法目的对现存规定的情形做适当的扩大解释。只要权利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行使权利的主张做出过正面积极的努力和表达,而不是被动的等待,就应当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从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具体到本案中,作为弱势主体的步某能够想到拨打市政府热线求助,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反映了其对自身权利的重视和主张,能够引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拨打市政府投诉热线这一途径相对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对于步某而言可能更加低成本、便于操作,所以步某采取这一途径主张权利应当得到肯定。
作者:夏莹 单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